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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富北建筑工程**公司与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县**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县**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富县鄜城街**家湾村民小组负责人范**,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富县富**司承包原告富县何家湾村民迁移住宅楼工程,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及要求、工程造价、双方施工准备工作、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第四项约定:承包范围、内容为:土建、给排水、室内照明电器工程。第二条约定:一、发包方:1、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注明(水由乙方自理);2、提供施工图。二、承包方: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网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3、编制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送发包方。第四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合格,争取优良。合同签订后,原告**湾小组没有按约定向被告富县富**司提供正式的施工图,被告富县富**司即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经本院另查明,该工程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亦无相关施工档案资料。该住宅楼修建成以后呈“一”字型排列,其中村民范**等7户的住宅楼为一栋连体楼房,上下两层,7户共28间。2003年11月份,原告**湾小组村民陆续入住。居住期间村民依自家楼房后背墙处加盖房屋一、二层不等,均为砖混结构、彩钢屋顶。2013年7月22日,富县县城遇强降雨,村民范**等发现该楼房出现多处裂缝,不同程度的下沉,经富**办事处垫付鉴定费80000元,委托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范**等房屋基础持力层坐落在沟壑回填区域,连续降雨使基础土壤含水率差异过大,回填土映衬水湿陷下沉,造成上部地面下陷及墙体产生裂缝。2、房屋受损加固恢复费用539528.94元。2014年5月8日,村民范**(范**之子)注册经营一家小型餐馆——“富县双翼醉湘楼”,经营场所在范**的住宅楼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富县富**司作为施工方,必须确保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楼房现出现多处裂缝,被告未尽到合同的随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富**湾小组作为发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履行相关义务,并未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地质资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富**湾小组主张由被告富**司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承担加固维修费用539528.94元,被告富县富**司承担80%的责任,即431623.15元,原告富**湾小组承担20%的责任,即107905.79元。富县鄜城街道办垫付的鉴定费80000元,原告富**湾小组将鉴定费发票向本院提供,应作为一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4000元,原告承担16000元。被告提出房屋裂缝原因系村民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造成,不在保修范围内,但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村民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裂缝,且“不可抗力”说法不能成立,故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村民因楼房裂缝造成停业损失,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村民的停业损失,且村民范**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房屋发生裂缝后,故该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判决:一、被告富县富北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建筑工程加固维修费431623.15元,支付鉴定费640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其他损失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负担2000元,被告富县富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800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富县富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2、原审认为“原告富县何家湾小组作为发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履行相关义务,并未提供相应的事故图纸及地质材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认为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施工图纸,上诉人是按照图纸施工修建的,被上诉人没有向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上诉人无从知晓;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第一、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却对这两组证据证明的“房屋修建在地基回填区域由原告方**的,与被告没有关系”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富县鄜**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富县富**公司作为施工方,必然确保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被告约定利息保修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为是准确的;2、上诉人以其公司技术员的证词证明地基下沉的原因,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不能采纳;3、一审查明,答辩人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未向上诉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地址资料,上诉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拒绝施工,而上诉人为了赚钱,在甲方未提供施工图纸的地址资料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4、一审对上诉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因危房给村民所经营的餐饮业所造成的停业损失没有认定,村民将另案予以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上诉人负责承建被上诉人的村民迁移住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2003年11月份,被上诉人何家湾小组村民陆续入住。2013年7月,富县县城遇强降雨,村民范**等发现该楼房出现多处裂缝,不同程度的下沉,经富**办事处委托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房屋裂缝原因等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论为:范**等房屋基础持力层坐落在沟壑回填区域,连续降雨使基础土壤含水率差异过大,回填土映衬水湿陷下沉,造成上部地面下陷及墙体产生裂缝。从该鉴定结论看,导致房屋裂缝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屋的选址不当,处在沟壑回填区域;二是连续降雨使基础土壤含水率差异过大,回填土映衬水湿陷下沉。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并未涉及工程的选址问题,可见房屋选择在哪里建设完全是被上诉人自己的事,与上诉人无关,况且沟壑回填也是由被上诉人在建房前完成的。至于2013年7月份的连续强降雨的确给包括富县在内的陕北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致不少房屋或倒塌或成为危房或地基下沉等,但这些均属于自然灾害。综合上述情形,因被上诉人自己选址不当加上自然灾害导致房屋裂缝,被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当然被上诉人虽然在施工前没有给上诉人提供必要的地质勘查报告,但上诉人仍然应当对被上诉人所指定的建房地址的地下地质结构进行必要的探测,以确保房屋主体的安全。所以,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就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另外,村民所经营的餐馆的停业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富县富北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建筑工程加固维修费161858.68元,其余费用由被上诉人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审原告富县**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5元,鉴定费80000元。由上诉人富县富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735元,承担鉴定费24000元,由被上诉**道办事处北教场行政村何家湾村民小组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承担鉴定费5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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