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大**集团井下作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诉张家**发公司(以下简称张**田公司)、延长**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无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集团井下作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大**集团井下作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