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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崇**限公司与安凤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裁定,驳回陕西崇**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陕西崇**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陕西崇**限公司上诉称,其总承包延安市宝塔区桥沟乡方塔村绿地山水天城项目1.1期项目后,严格遵守《建筑法》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因个人不具备负责工程质量的实际能力,从未违法与个人发生过工程分包关系。安**提供的合同系虚假合同,原审法院未审查该合同的真实性,而按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筑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发生争议的建设施工项目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辖区,故宝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陕西崇**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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