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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柳*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2.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由于被告柳*无法找到,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300元,退还原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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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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