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造成法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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