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造成法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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