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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58490元,退还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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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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