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韩*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支付给赵**工程款57827.38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存款60527.38元(含执行费800元)予以划拨并只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