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郭*、榆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榆阳**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榆阳**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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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与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某林业局与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蒋**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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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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