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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郭*、榆阳区小**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郭*、榆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榆阳**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榆阳**委员会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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