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小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小峰、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87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撤离榆阳区牛家梁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工地,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边小峰、王**自动撤离了榆阳区牛家梁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工地的人员及施工设备、材料,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00元、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87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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