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贺*、吴**、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谢某某与贺*、吴某某、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吴某某、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吴某某、柯*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支付工程款2841677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0元、执行费3277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依法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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