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靖边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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