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涧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涧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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