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木县神木**村民委员会、神木县**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三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神木**村民委员会、神木县**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三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404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