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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建筑工程**公司与神木县神木**村民委员会、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神木县神木**村民委员会、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准备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神木**村民委员会、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的起诉。

诉讼费用404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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