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028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申请执行神木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神木县**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神木县**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神木县**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02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