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中铁二**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共计6222470.7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二**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80720.84元进行了扣划,其中申请强制执行款数额6222470.76元(申请执行款5681850.35元、利息488165.64元、案件受理费52454.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250.08元。2015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人支付6222470.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