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97.25元,减半收取37048.60元,由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