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成**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成**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40元,减半收取23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