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市**责任公司与庆阳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三

案件描述

兰州市**责任公司与庆阳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后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共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尚余1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未支付。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本案中止执行。2015年7月28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甘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四、第五次履行内容向我院另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7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甘肃**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案与本案的申请事项均为同一执行依据确立的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内容。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可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兰铁中执字第9号兰州市**责任公司与庆阳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入(2015)兰铁中执字第14号兰州市**责任公司与庆阳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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