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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边*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边*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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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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