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关**、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由被告关**、王**、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原告王**工程款60180元;被告关**、王**、郭*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关**、王**、郭*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关**、王**、郭*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王**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中有存款3178.37元。因被执行人关**、郭*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中存款71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