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申请执行延安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三**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三**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三**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薛**支付工程款2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5元、执行费3425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该公司银行存款扣划至延安**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薛**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