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忠社、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判决:由**忠社、王**、郭*给付王**工程款6018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忠社、王**、郭*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忠社、王**、郭*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32178元。对剩余部分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