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任公司诉被告延安亨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任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新**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原告西安新**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1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申请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白云与被告延安宇**责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安华**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限公司、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延安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延安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对**陕西分公司与延安**工程公司、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龙**限公司与陕西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与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天平与陕西长**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