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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新**任公司与被告延安亨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任公司诉被告延安亨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任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新**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原告西安新**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1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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