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山阳县**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通知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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