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通知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田**与王*、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忠社、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户良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怀军政与洛南**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白云与被告延安宇**责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安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薛**申请执行延安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