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阳**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阳**责任公司工程款65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交纳案件款3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0日交纳案件款100000元(已履行),同年12月10日交纳案件款20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阳**责任公司工程款2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凉阳**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履行赔偿金支付义务,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