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谢**、周碎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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