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谢**、周碎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谢**、周碎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