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郝*贷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武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郝*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郝*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申请人郝*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人郝*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帐号:12*36的存款37702.8元划至武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武乡县支行,帐号:78*9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