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单位与牛*、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某单位与牛*、高*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交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付分文,查询银行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高*现不在住所地居住,经查询银行也无存款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交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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