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蓟县出**民委员会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27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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