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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蓟县出**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蓟县出**民委员会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27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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