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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