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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2014年9月,原告经朱u0026times;u0026times;介绍为被告赵**建设平房和倒房,面积221平方米,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人工费195元,人工费共计43000元。被告赵**分三次共计给付33000元,尚欠10000元未给付。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人朱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及证明各1份,用以证实原告承建被告房屋,被告尚欠工程款10000元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其在本院庭审中辩称,原告承建被告正房及倒房属实,房屋南北长17米、东西宽13米,每平方米195元,被告已付款共计33000元。因原告建设的房屋西面存有质量问题,且未给原告建设前后门口台阶,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原告许**经朱u0026times;u0026times;介绍为被告赵**建设房屋,房屋南北长17米、东西宽13米,合计221平方米,双方约定每平方米195元,合款43000元。2015年3月份原告收工,在建房过程中被告赵**分别给付原告许**15000元、5000元、13000元,合计33000元。房屋建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因被告主张房屋西面存有质量问题及原告未建设前后台阶,要求扣减工程款,原、被告未协商一致,2015年7月份原告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给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前后台阶包含在合同内,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亦不予认可,证人证言亦佐证在协商建房事宜时不包括建设前后台阶,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认可工程总价款43000元,被告已给付33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工程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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