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宗子敬、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原告通过朋友介绍给被告盖房,双方约定大小工,每工130元,材料费1000元,后原告组织工人给被告施工,共用工172个工,计22360元,加上材料费1000元,合计23360元,除已付给原告107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13000元。房屋建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盖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原告13000元工时费不属实,实际是被告尚欠原告11959元工时费。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所书写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已给付原告10700元。提交被告邻居的书面证明,证明被告只欠原告11959元未给付。提交原告所记的记工单,证明,被告只欠原告11959元劳务费。提交被告为原告所建房屋的照片,证明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为被告书写的收条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被告邻居的书面证明因证明未出庭接受询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记工单,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房屋照片因此房屋质量未经合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评估,故对此照片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告开始为被告建房,双方约定好工时价格,每工时130元,共计172个工时。房屋建成后,被告给付了原告10700元,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11959元工时费未给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时费,被告均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原、被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给付原告剩余的工时费。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不应支持。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11959元工时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给付原告王**工时费119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