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蔡**与被告佘**、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蔡**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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