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费*周诉被告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周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费明周诉称:2009年,被告村民组搞新农村建设,原告承揽被告房屋代建业务,工程完成后,由被告验收并接收房屋居住至今。但被告欠下原告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赵**辩称:费**当时承诺帮我办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把水电安装好了之后,我才把10000元钱给他,但是他到现在都没帮我办下证,所以我不同意给他钱。

赵**向本院提交房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当时承诺等证办好了再给他钱。

经庭审质证,赵**对费**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欠条是我打的,但我要求他按说明上明确的将两证办好、前后门窗水电安装好之后才给他钱,而且这是建房款,不是欠款。

费**对赵**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该份协议与本案无关且没有双方的签字,我方不予认可。

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费**提交的两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赵**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其辩称付款的前提是费**按说明中明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才给钱,因该说明只有赵**单方签字,且欠条中也无该项约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可。赵**提交的房屋承包协议书是一份空白协议,上面无任何人签字,对其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9年,费**承建赵**房屋工程建设,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完工交付后,赵**向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房款壹万元整(¥10000)具欠人赵**2009.3.6”。后赵**未给付该建房款。2015年5月29日,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费**承建赵**的房屋,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赵**已实际接收房屋居住,并向费**出具欠条确认欠房款10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赵**当庭认可欠房款属实,但辩称双方曾约定付款的前提是费**为其“办齐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并将前后门按装好、水电按装好”才给钱,因该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且费**当庭不予认可,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费**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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