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沈利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沈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江行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被告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张*、夏**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其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吴**、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被告韩**、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