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费**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费**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及其妻子廖**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及其妻子廖**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