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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方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2014年5月18日,被告家庭建房,通过协商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包工不包料,工资按房屋面积以150元/㎡计算,坡顶现浇按75元/㎡计算。房屋基础部分由被告负责,所用的点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工程款如何支付双方约定:第一层封顶时付款10000元,第二层主体结束时付款10000元,坡顶结束时付款10000元,下剩款待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如今,工程已全部结束,房屋已交付被告使用并在装潢中,下欠的41743.30元(后变更为42193.85元)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回苦力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建房下欠工程款42193.8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证明原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建房工程承包合同并注明了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实;3、诉讼中,应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舒城县房地产**绘队(以下简称为**绘队)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替被告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24.75㎡,可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向**提供下列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建房工程承包合同并注明了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实以及被告多支付原告钱款的事实;2、2014年7月7日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违约的事实;3、报案材料及工人工资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合同以外钱款的事实;4、证人舒*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擅自违约,被告无奈找舒*干活的事实。

当事人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持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持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证据3均持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房屋基础部分工资,被告已经付清;对证据4持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证明效力存在瑕疵,另外称原告违约不属实,而是被告先欠款违约。

第一次庭审后,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到现场拍摄三张照片(彩色打印件),证明诉讼中原告承建被告两层楼房现已完成工程的外貌状况。原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被告质证称楼房系被告所有属实,但第三层坡顶未找平盖瓦,墙角滴水坡亦未做好,未到付款程度。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被告不持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质证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诉争工程款主要计算方式是以面积为依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系具有资质、资格的职能部门出具,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概况、承包方式、金额、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实;证据2,只能证明2014年7月被告书写民事诉状,意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房屋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事实;证据3,只能证明2014年1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为承包的楼房施工发生纠纷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及支付20人工资计3760元的事实;证据4,能够证明2015年元月舒*与被告儿女一起做二楼健身房活时达一白天至深夜12点,以及舒*与甘**一起做阳台地平和门楼活时达一白天至天黑的事实。本院依职权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家的二层楼房除坡顶未找平盖瓦外,主体工程已完成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合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在自家宅基地(位于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冲上组)新建九间二层楼房,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被告称甲方,原告称乙方),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本工程为砖混结构九间两层,底层3.4m,二层3.2m,坡顶现浇折半计算。基础部分由甲方负责,如需要乙方施工,按点工计算,大工为170元/天,小工为120元/天,前外墙正面贴砖(不包括大理石、门套、窗套),其他三方为普通砂浆抹灰,内墙为普通抹灰(不包括室内装潢),如需要装潢则另算。二、施工用水用电,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无偿提供。三、承包方式及金额,本项目土建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电工工资以150元/㎡计算,坡顶现浇按50%计算(含施工机械搅拌机、吊机、小板车)。四、工程款支付,第一层封顶时付10000元,第二层主体结束时付10000元,坡顶结束时付10000元,剩余工程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五、施工质量,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乙方施工期内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如乙方执意违约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停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至楼房主体工程结束,被告认为施工不符合规范,坡顶漏水,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认为坡顶找平盖瓦后就不会漏水,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致工程停工,致使被告楼房屋顶未找平盖瓦,墙角未做滴水坡,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以质量不合格、工钱已付清等理由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将其住宅工程以一定的价格和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原告董**完成,双方构成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从本案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原告承建被告家的两层九间楼房已完成竣工的工程款如何确定。房屋基础部分工资双方无异议已履行完毕。施工工资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应以面积为依据,对此,**绘队测量第一层面积为168.43㎡,第二层为156.32㎡,因**绘队测量的是房屋建筑面积,未测量第三层坡顶面积,坡顶系宝塔形,众所周知,面积只会大于第一层建筑面积,现原告主张第三层坡顶面积按第一层计算对被告有利,应予采信。如此,按照合同约定,瓦工工资以150元/㎡计算,工程款应为(168.43㎡150元/㎡+156.32㎡150元/㎡+168.43㎡75元/㎡)61344.75元。二、双方发生纠纷后未完成的屋顶找平盖瓦、外墙粉刷、墙角滴水坡工程款如何确定,以及期间被告雇请他人施工工资如何确定。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计(2013)16号《安徽省2013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屋顶找平盖瓦及墙角滴水坡,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主张以3000元计算,而计算清单中则以5000元主张,故以5000元为准;外墙粉刷以10元/㎡计算为3593元,均未超出上述实施意见的标准,故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雇请舒*、甘**与被告儿女先后两次五人按五个大工计算(5170元/天)为850元。三、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何确定。原告诉称除房屋基础工资已履行外,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21000元,被告对此辩称具体支付款不清楚,因被告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所以只能认定房屋主体工程款被告支付为21000元。四、被告举证时称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属违约,被告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该份证据本院在认证部分已作说明,在此不作赘述,对此,被告也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为61344.75-(5000+3593+850)-21000u003d30901.75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建房款3090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董**负担112元,被告唐**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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