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王*、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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