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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冉维章、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0年8月,被告为原告建设文化大院,现已完工。被告建设的房屋、大院院墙出现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其中大院南院墙通过矫正才得以维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工程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被告为原告建设的文化大院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周**为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文化大院(包括房屋五间及大院院墙),2010年9月底完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为105000元,完工后一次付清。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2013年11月1日,周**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2013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判决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周**工程款19905元及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05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原告主张2011年5月份,原告开始使用文化大院,但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大院院墙根基不稳等质量问题并提交2013年冬天拍摄的41张照片予以证明。被告质证认为,该工程已于2010年9月完工,至今时间已久,原告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房屋、大院院墙的质量问题是由被告施工造成。原告申请对被告建设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故终结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原告申请对被告建设的房屋、大院院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文化大院存在质量问题且由被告施工造成。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建设的房屋、大院院墙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利津县汀罗镇灶立码头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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