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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传旺诉柯**、柯有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诉被告柯**、柯有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柯有亮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传旺诉称,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建房合同,双方约定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由两被告为原告拆旧房建新房。两被告将原告的旧房拆除后便无理拒绝建新房,原告只好将建新房工程另行承揽给他人。由于两被告擅自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柯**、柯有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案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约定为原告拆旧房改建新房签订合同及约定违约金的事实。2、被告出具的领条、收条各一张,以证明原告已按约支付两被告拆旧屋工资4900元及建新屋墙脚工资1000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对柯美枝所做调查笔录一份,其陈述柯**、柯**是自己介绍给柯**帮其拆旧房建新房的,柯**、柯**与柯**签订了合同,但柯**、柯**在将柯**的旧房拆除后,以签订合同后工资上涨为由拒绝再施工,柯**稍涨工资后柯**、柯**仍拒绝施工,柯**只好另请他人施工。经出示,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

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柯**、柯有亮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由两被告为原告拆旧房改建新房,合同中除约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外,另在第七条第五项中约定u0026amp;amp;ldquo;如违约者罚款壹万伍千元u0026amp;amp;rdquo;。两被告按约定拆除原告的旧房并为改建的新房建好了部分墙脚,原告亦按约支付了两被告工资。后两被告以签订合同后材料价格及工资上涨为由拒绝再施工,在与两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便将建新房工程交与他人施工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与被告柯**、柯**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在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便无正当理由拒绝依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柯**、柯有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柯**违约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柯**、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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