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以被告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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