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