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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邱永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周**与被告(反诉原告)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桂诉称:农历2014年6月初至7月15日期间,周*桂为邱**建设民房,其中正房6间,价格为每间3600元,西**门各两间,价格为每间1800元,洗澡间一间,价格为700元,以上共计工程款29500元,邱**已支付1000元,尚欠28500元。该房屋早已完工,可邱**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周*桂因此起诉,要求邱**支付工程款28500元并支付该款自农历2014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邱**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邱**答辩并反诉称:周**所述建房时间属实,总价款为29500元,周**借了我1000元,剩余28500元未支付。但是周**修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存在地面起灰、楼板顶裂缝、瓷砖及地板砖不牢固、墙面不平、墙面不适合刮瓷、窗户侧面不平等多处质量问题,修好达到质量要求后我就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8500元。因房屋达到质量要求后我才应当支付工程款,所以邱**不应向周**支付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周**对所建房屋进行返工。

反诉被告周**辩称: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周**同意为邱**进行维修,但邱**应提供所需施工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农历2014年6月初至7月15日期间,周**为邱**在高唐县赵**镇西韩村施工建设北房六间、西房及大门各两间、车库一间、洗澡间一间。建筑材料由邱**提供,工程款共计29500元,并约定在修建完成后支付。施工期间,邱**向周**支付工程款1000元,施工完成后,剩余工程款28500元邱**至今未付。周**于2014年9月22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邱**以周**为其修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周**对房屋进行返工。

诉讼过程中,周**主张其为邱**修建的房屋质量合格,邱**主张房屋存在地面起灰、楼板顶裂缝、瓷砖及地板砖不牢固、墙面不平、窗户侧面不平、墙面不适合刮瓷等多处质量问题,并申请对该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房屋内墙是否适合刮瓷进行鉴定,邱**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聊城**鉴定中心对房屋工程质量及房屋内墙是否适合刮瓷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6日出具JD2015-02-014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工程存在地面起砂,地面裂缝,地板砖、厨房瓷砖起鼓,顶棚抹灰面有裂缝、脱落,内墙面抹灰不平整等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应进行整修处理。治理方案为:1、该涉案房屋,地面起砂,地面裂缝,由于施工粗糙、后期养护不当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对地面起砂部位可采取剔出毛面,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重新抹灰处理。2、地板砖、厨房墙瓷砖起鼓,应对不合格部位重做。3、顶棚抹灰面有裂缝、脱落,应进行修补处理。4、内墙面抹灰不平整,应整平后进行刮瓷处理。

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周**同意根据治理方案对该房屋进行治理,但要求邱**提供内墙面整平所需使用的建筑材料。邱**要求周**提供建筑材料进行无偿返工治理,并要求周**承担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聊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编号为JD2015-02-014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收款收据附卷予以佐证。经审查,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收款收据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与邱**自愿达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周**修建完成后,邱**应给付工程款29500元。现周**虽已修建完成,但因周**责任造成该房屋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周**应自备建筑材料根据鉴定报告中的治理方案对该部分进行无偿整修处理。邱**要求存在问题的部分工程全部返工,本院不予支持。整修处理合格的同时,邱**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8500元。周**为邱**修建的房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周**违约在先,故对其要求邱**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邱**为证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申请鉴定并支出了鉴定费3000元,经鉴定周**承建的涉案房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故鉴定费应由周**承担。邱**要求周**向其支付鉴定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反诉被告周*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为反诉原告邱**修建的位于高唐县赵**镇西韩村的房屋进行无偿整修处理(对地面起砂、地面裂缝部分剔出毛面、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重新抹灰处理;对地板砖、厨房墙瓷砖起鼓部位重做;对顶棚抹灰面裂缝、脱落部分进行修补处理;对内墙面抹灰不平整部分进行整平处理);

二、被告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工程款28500元;

三、原告周长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邱**交付鉴定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及反诉原告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邱**负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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