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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威海市环**村民委员会、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二被上诉人均否认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但未明确否认上诉人组织施工人员对涉案6栋农村房屋进行实际施工。被上诉人陈**主张其与案外人王**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并主张其与案外人王**约定工程款为36万元且已实际给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二被上诉人对案外人王**与上诉人宋**之间是何关系亦不能作出清楚说明,因此对上诉人系与被上诉人陈**抑或案外人王**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施工涉案工程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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