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二被上诉人均否认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但未明确否认上诉人组织施工人员对涉案6栋农村房屋进行实际施工。被上诉人陈**主张其与案外人王**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并主张其与案外人王**约定工程款为36万元且已实际给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二被上诉人对案外人王**与上诉人宋**之间是何关系亦不能作出清楚说明,因此对上诉人系与被上诉人陈**抑或案外人王**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施工涉案工程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