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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0元,由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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