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在保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在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在保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鲁在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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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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