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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秋,被告雇佣原告盖房,工程款共计165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500元,尚欠11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4月份还请。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张**为原告李**书写欠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欠条,欠款日期:2014年1月30日,欠款人,张**,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正,备注:4月份一次还清……,欠款人:张**”。

庭审中,原告主张“张海波”是张**的乳名,二者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欠原告李**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李**欠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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