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东双井**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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