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基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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